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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特币及其法律地位

作者:恒杰所 时间:07-12  消息来源:大众网 齐鲁晚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正逐步产生并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也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带来相应的挑战,比特币就是其中一例。

近年来,比特币备受关注。自从2009年,一个自称中本聪的人设计了比特币,比特币市场几起几落,而全世界对其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各国对比特币的看法和法律地位认定不一,有的国家对于比特币不干预不禁止,比如澳大利亚、比利时等;有的国家对比特币采取禁止态度,比如玻利维亚等;有的国家承认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如日本、保加利亚等。从上述各国对比特币不同的态度可见,比特币的确对各国法律体系产生了影响与冲击,那么关于比特币的概念以及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属性,笔者将于下文进行深入探讨。

 

一、比特币的概念(信息来源:大众网 齐鲁晚报)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当时有人用“中本聪”的化名发表了一篇论文,描述了比特币的模式。2009年,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

比特币是一种“电子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随着比特币总量的增加,新币制造的速度减慢,直到2140年达到2100万个的总量上限。

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

 

二、比特币的作用

为了便于让大众理解比特币的概念,有观点曾称,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与腾讯公司的Q币类似。其实比特币和Q币仍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在发行数量上,比特币是有限的,而Q币只需要用人民币充值即可,没有数量上限的限制。其次,比特币已经达到全世界流通,而Q币的流通规模并没有那么大。最后,比特币可以折现,可以购买现实中的商品,而Q币却不行。由此可见,比特币和平常的网络虚拟货币还具有一定的区别。

比特币的确是一种虚拟货币,但比特币却可以用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比特币既可以像一般网络游戏货币那样购买一些虚拟的游戏装备,但同时比特币在一定条件允许下,也可以购买现实中的物品,如在我国台湾,比特币就可以在超过6000间便利店支付。比特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之内,即是有限的。

由上述比特币的作用可以看出,比特币的功能几乎就是一种通用的货币,但由于其并没有权威的货币发行主体,其法律地位是何?比特币的持有者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是笔者在下文所探讨的重点。

 

三、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通知中对比特币的属性、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等相关内容作出了说明。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上述《通知》认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否认了比特币的货币地位,而给予了比特币“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法律地位。

 

四、我国法律对于比特币的保护

根据上文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的分析,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那么对于比特币的相关保护,也应当按照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中的疑问主要有两个,一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二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在上述《通知》中已经明确了比特币是网络虚拟财产,故在此不加以探究。而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是其权利仍然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上的“物”,属于物的分类中的“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可产生民法上的物权。

至于《刑法》,比如通过网络病毒等手段盗窃他人的比特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比特币是否受到刑法保护呢?与民法的“法不禁止则自由”不同,刑法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而《刑法》第92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可见,比特币并不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财产。故刑法中规定的财产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并不包括比特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法官、周加海法官、周海洋法官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所述,却可以将侵犯比特币等虚拟财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内容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其三,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其四,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

 

五、比特币对生活的影响

比特币是数字化时代的产物。

首先,比特币产生了新的市场,产生了新的交易和支付模式。比特币的本身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使得交易与支付模式更加方便化、电子化。

其次,比特币是跨国家流通的,并且比特币的账户是匿名的,若政府不严加监管,很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行洗钱等犯罪行为。比如,近日加拿大当局起草了新的《国家反洗钱(AML)和反恐法案》的修改预案,预案报告中明确指出,加拿大境内已经出现了诸多与比特币洗钱和诈骗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国家没有对比特币的流通进行有效监管以及无法制定相应的比特币反洗钱手段,那么比特币在一国的流通将会产生相应的经济与法律上的风险,从而既对一国的刑法又对一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产生冲击与挑战。

再次,比特币很有可能会影响一国的货币政策,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民众可能会选择购买比特币而不使用本国货币,从而也对一国的金融市场产生冲击。

最后,一般的法定货币有国家作担保,价值较为稳定,但是比特币的价格容易大幅涨跌,币值不稳定,容易对持有者等产生一定影响。

 

以上是对比特币及其法律地位等进行一些简单探讨,各位读者是否购买过比特币以及认为比特币还将对我们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欢迎通过在线留言、来电等方式与本所进行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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