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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立案



一、 起诉立案: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的同时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决定本案应先进入证据交换程序还是应直接进入开庭程序;确定开庭或证据交换的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

无法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

1、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二)民事案件

1、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对民事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三)行政案件

1、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行政二审案件审理期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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