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主页
English
    • 恒杰介绍
    • 组织架构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金融证劵
    • 婚姻继承
    • 房产买卖
    • 劳动人事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涉外专项
    • 公司业务
    • 合同债务
    • 律师咨询
    • 律师面谈
    • 起诉立案
    • 文书送达
    • 出庭诉讼
    • 后期执行
    • 最新动态
    • 行业新闻
    • 开庭公告
    • 恒杰律师
    • 恒杰员工
    • 招贤纳士
    • 恒杰联盟
    • 恒杰客户
    • 恒杰地址
    • 来访线路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金融证劵
  • 婚姻继承
  • 房产买卖
  • 劳动人事
  • 刑事辩护
  • 损害赔偿
  • 涉外专项
  • 公司业务
  • 合同债务

收费标准

来访路线

当前位置:首页- 知识产权

企业裁员正当程序—兼谈酷六网裁员风波

最近网上关于酷六网大规模裁员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双方各有各的说法,事实真相还需要证据予以证实。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此谈一下,企业裁员所应当采取的正当程序,以避免企业在裁员时发生企业与员工的冲突。

一、企业裁员的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裁员程序进行裁减人员:

1、人数限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企业状况:(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或者(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者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才需要按照裁员程序进行,否则可以不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规定的裁员程序进行,例如:一个500人的企业虽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但是裁减的人数没有达到20人,也不需要按照裁员程序进行,只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进行即可。

二、企业裁员的程序

如果企业符合上述裁员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规定,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裁员的限制

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在选择裁减对象时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表现在:

1、不得裁减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裁减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被裁人员的优先就业权

用人单位依照裁员程序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酷六网案

酷六网在裁员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比照自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条件,如果达到了裁员的条件,则必须要走裁员程序,否则即是对员工权利的损失,员工有权要求赔偿。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如有不同见解,可以与作者联系。如欲转载此文,必须注明本文的作者,且需全文转载,不得擅自删改。

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邮编:200122 ;

联系电话:13681668682;传真:50814463;电子邮箱:htlinlawyer@yahoo.com.cn;

网址:http://www.linlaw-group.com。

 

 

版权所有 2007-2012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8号同盛大厦5楼E座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78-1525  电话:021-50818675  传真:021-50814463
沪ICP备1504329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