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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法律服务

    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
    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租约,沿海运输,海上保险,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和打捞、拖航,共同海损,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买卖和修造,船舶融资,船舶扣押,海事担保,船员劳务合同,人身伤亡和船员劳务纠纷,港口作业,海事行政诉讼、仲裁和诉讼。
    具体而言,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决
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此类合同典型案件就是无单放货,法院立案后进行侵权或合同纠纷的识别。
    (二)货运代理纠纷解决
    货运代理,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委托人”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在转委托中,还包括接受发货人、收货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受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
    (三)海上保险纠纷解决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案件一般以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追偿纠纷为主。
    (四)海上船舶碰撞纠纷解决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上船舶踫撞危害性大,一般会涉及赔偿责任限制,进行债权登记、确权诉讼等,是海商法特有的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不同。
    (五)船舶租赁纠纷解决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租赁诉讼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并会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适合《合同法》《海商法》规定。
    (六)海上人身损害纠纷解决
    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
    (七)船员劳务纠纷解决
    船员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船上服务的劳务,由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船员劳务合同中提供船员劳务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接受劳务服务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八)海难救助、海上打捞纠纷解决
    海难救助的定义是: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海难救助就其形式可分为纯救助(Pure Salvage )和合同救助(Contract Salvage)两种。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如果救助获得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合同救助是指以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通过合同约定救助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打捞是指打捞人就打捞沉船沉物进行打捞活动,包括扫测探摸、实施打捞及相关活动。海上强制打捞,成立要件如下:
     1、被强制打捞的标的物是指在海上的沉没物、漂浮物。其中包括船舶、装于或曾装于船上的货物、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
     2、被强制打捞的沉没物和漂浮物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
     3、强制打捞不受“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即使打捞无效果,强制打捞的责任主体仍需向打捞方支付所消耗的费用。
    (九)共同海损纠纷解决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十)船舶污染纠纷解决
     船舶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纵、海上事故及经由船舶进行海上倾倒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破坏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
    (十一)船舶买卖纠纷解决
    船舶买卖合同
    (SHIP SALE AND PURCHASE CONTRACT),指船舶出卖人将船舶交给船舶买受人所有,而由买受人接受船舶并支付价款的协议。船舶出卖人和船舶买受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船舶是合同的。由于一些国家把船舶建造合同视为船舶买卖合同,因此船舶买卖合同的标的通常是旧船,也叫二手船。
    (十二)其他海事海商纠纷解决
    1、船舶损害赔偿纠纷
    2、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赔偿纠纷
    3、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6、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7、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沿海、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0、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11、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12、理货合同纠纷
    13、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14、拖航合同纠纷
    15、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16、航道、港口疏浚合同及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18、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
    19、港口作业纠纷
    20、船舶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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