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 

原告上海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宗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XX。 

被告俞XX。 

被告王XX。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上海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时称:原告是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为客户开展拓展活动是原告的一项重要业务,原告网站主页设有“成功案例”链接,专门发布与其开展的拓展活动相关的照片及文字解说。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阳公司)亦为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成立,也从事拓展活动。被告联阳公司将原告发布的“成功案例”中的照片及文字用于被告自己的网站上,使人误认为被告开展了相关拓展活动,构成虚假宣传。被告余XX、俞XX、王XX原为原告职工,后离职,三被告将其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信息披露给被告联阳公司,被告联阳公司非法使用上述客户信息,四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联阳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及文字说明;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0元,并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3、四被告在被告联阳公司的网站及《新闻晨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联阳公司辩称:其并未进行虚假宣传;原告所述的客户名单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其通过合法渠道与客户取得联系,为客户提供服务。因此,其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余XX、俞XX、王XX同意被告联XX公司的辩称意见,还辩称被告联XX公司的网站宣传与三个人被告无关。被告余XX贤另辩称其之前仅为被告联XX公司的股东,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其无关。被告王XX另辩称其并未向被告XX阳公司披露客户名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上海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企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在公司网站(www.usbsh.com)的首页刊登声明,对之前部分网页中有关“成功案例”的表述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持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刊登时需通知原告);  

3、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2008年3月19日生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80元由原告上海企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煜

代理审判员 陆萍

代理审判员 胡宓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2025年1月18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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