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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更易遭受侵害
2012-10-18 点击:754 好评:52
  “非法同居”、“事实婚姻”的说法已经随着新婚姻法以及一系列新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而成为历史名词,法律只承认合法婚姻,彻底把同居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排除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外。这就意味着因同居产生的风险必须由个人承担。

    案例:2005年,26岁的兰女士与45岁的杨先生相识相恋并共同居住。期间,杨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愿与兰女士结婚。为表对爱情的诚意,兰女士将父母给自己购买的一室一厅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杨先生名下。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兰女士有过三次人工流产手术经历,多次与杨先生商量结婚,均被杨先生以各种借口推脱。2010年,杨先生告知兰女士自己有老婆且有两个子女,现要返回老家,随即消失。兰女士后诉至法院欲要回房子,后经法院审理,前述房产被认定为赠与,未能索回。

    北京二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在同居关系中权益遭受侵害的女性颇多,男性反而很容易借助未婚同居的形式来逃避婚姻义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女性遭受身体伤害的情况广泛存在。由于生理上的弱势和卑微屈从的观念遗留,女性常是暴力的对象。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相关调查显示,2011年全国有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此外,因怀孕、人工流产给女性带来的身体伤害也不可忽视,不少女性甚至因多次人流手术而丧失了生育能力。

    2.女性更易遭受精神损害。在同居动机上,女性多以结婚为目的,将同居视为双方是否匹配的试验阶段或结婚的预备阶段,而男性往往是为了得到性的满足。这种情况下,女性显然更容易遭受精神创伤,而旧有贞操观念对两性要求的双重标准也决定了女性将面临更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一旦生活不和谐,结束同居关系只需要一方搬出去即可,这种不稳定性也使同居关系中的女性面临更高的伤害风险。有调查指出,62.4%的同居女性认为自己是未婚同居的受害者并后悔最初的抉择。若女方在经历了怀孕、流产甚至丧失生育能力后,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这种精神创伤不亚于离婚所带来的痛苦。

    3.女性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很容易被忽略。即使在未婚同居生活中,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依然存在,即由女性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而在同居生育的情形下,女性还要同时承担抚育子女的大量工作。这些缺乏经济度量的默默付出,在同居关系肢解时却得不到相应补偿。这种不公平现象在“搭伴养老”,也就是老年人同居中更为明显。现实生活中,“搭伴养老”更多地表现为男性老人的经济资源和女性老人的照料资源之间的交换或共享,女性老人不仅要照顾自己的子女和孙子女,还要照顾男性老人的起居,甚至包括男性老人的子女和孙子女。然而,在同居关系肢解后这些繁重的劳动支出极难换得相应的养老保障。

    4.女性的财产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离婚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男方的成本比较大,而同居关系则不会涉及此问题。随着人们个人财产的逐渐增多,经济优势方,一般情况下为男方,担心其财产流失,自然倾向于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无疑对处于经济劣势地位的女性不利。同时,同居的双方之间不享有继承权,而司法实践对同居者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效力认定也颇具争议,通常同居者只能基于相互扶助的事实来主张酌情分得遗产。另外,同居的双方之间并无扶养义务,当女性缺乏必要的生存能力时,共同生活便无法维系,而现今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难以化解同居女性的生存危机。

    可见,不管同居是否是两性和谐共处的最佳方式或时髦的生活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同居关系的可诉性和违法性已经一并被排除。法官建议:选择未婚同居一定要谨慎,尤其女性更要慎之又慎,争取相互永久性的承诺始终是理性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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