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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须见证问题
2011-04-29 点击:754 好评:52

市民老吴育有一子两女。其辛苦一生,积攒下一处房产和现金30万元。今年5月,老吴走路不慎摔伤,病情危急,老吴遂将3个子女和两位邻居叫到病床前,留下口头遗嘱。后经医生抢救,老吴病情好转,不久出院。7月份,老吴再次病危,遂将两个女儿(长子外出)叫到床前,让长女将自己的遗嘱写到纸上,自己在遗嘱上签了字。不久,老吴去世,3个子女为继承发生纠纷。那么老吴的遗产应按哪份遗嘱继承?

《继承法》规定,下列三类遗嘱必须要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1.代书遗嘱。在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或因故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形式叫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录音遗嘱。指运用录音方式记录下的遗嘱人的意志的遗嘱。录音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也应该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上。遗嘱录制完后,遗嘱人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3.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规定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2)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4.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老吴第一次的遗嘱为口头遗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即失效,故其第一次遗嘱无效;老吴第二次遗嘱让继承人代书,且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故其第二次所留遗嘱仍属无效。综上,老吴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三个子女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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